四川教师资格证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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