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试题:教育法律法规(幼儿的权利保护)5

发布于 2017-09-12 15:19  编辑: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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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试题:教育法律法规(幼儿的权利保护)5

 

41.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高度近视、鸡胸等内容。

参考答案: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及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并且属于绝对隐私,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同样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解题思路:

 

 

42.王洋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孩子。上课时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 因此,王洋一想到上课,就感到害怕。

请问:请你结合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这位教师的做法。(14分)

参考答案:【要点】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记,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进行体罚,无疑会对幼儿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幼儿健全人格的形成,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幼儿园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 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教师坚持不改,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解题思路:

 

 

43.2012-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镇14岁的男学生姚小明,上语文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语文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叫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姚小明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学,而是把小明向语文老师认错作为返校上课的前提条件。小明的家长向县教委反应问题,该校仍未让小明上学。2010年春季,小明将学校告上法庭。江夏区法院判决学校向小明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赵经济损失6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其它诉讼费190元,原告负担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试分析学校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1、(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2)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规定: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结合案例中姚小明的情况分析。

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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