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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文件规定

发布于 2018-04-28 11:30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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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部令)第四章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中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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