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同步练习)

发布于 2018-04-19 16:46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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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同步练习)


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战,考无忧网校为广大考生整理了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考点的相关考点及同步练习,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考点】工程变更的处理

1.工程变更要求的可能来源与其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不同情况下,工程变更的实施、设计图纸的澄清与修改,具有不同的工作程序。

(1)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可能是:①要求做某些技术修改;②要求做设计变更。

1)对技术修改要求的处理

所谓技术修改,这里是指承包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和自身的技术、经验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在不改变原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原则前提下,提出的对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某些技术上的修改要求,例如,对某种规格的钢筋采用替代规格的钢筋、对基坑开挖边坡的修改等。

承包单位提出技术修改的要求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单》(表3-8),在该表中应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图和有关文件。

技术修改问题一般可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和现场设计代表参加,经各方同意后签字并形成纪要,作为工程变更单附件,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工程变更的要求

这种变更是指施工期间,对于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首先,承包单位应就要求变更的问题填写《工程变更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申请,经与设计、建设、承包单位研究并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应附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图纸。承包单位签收后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应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改变及费用的增减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均能同意的结果。

这种变更,一般均会涉及到设计单位重新出图的问题。

如果变更涉及到结构主体及安全,该工程变更还要按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批,否则变更不能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1)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尚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承包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的处理

1)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将变更的要求通知设计单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应的方案或建议,则应一并报送设计单位;否则,变更要求由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2)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进行研究。

3)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建议设计变更方案或其对变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会同有关的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研究,也可进一步提供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4)建设单位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


2.《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规定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在施工中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3.工程变更中投资控制的规定

(1)主要程序

1)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书。

2)概算书报总监审核确认。

3)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认可后,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2)责任划分

1)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2)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及收益,由发包与承包双方约定分担或分享。

(3)变更价款的确定

(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八、工程变更,31.1)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若合同中无上述两种价格,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同步练习】

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委托了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但工程性质清楚。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

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计量程序要点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6)监理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甲方据以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程序的要点如下: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乙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问题:

1.该工程适合采用什么类型的合同计价方式?为什么?

2.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3.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1.(1)该工程宜采用纯单价合同。

(2)理由:纯单价合同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采用纯单价合同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即在招标文件中仅给出工程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和必要的说明,而不必提供实物工程量。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类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合同实施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不妥。

正确做法:关于单价合同的计量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不妥。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内通知乙方。

(3)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不妥。

正确做法: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不妥。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报价书有异议时,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

(2)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不妥。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变更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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