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冲刺试题(二)
1.建设单位将某一工业厂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某土建施工单位和某设备安装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土建施工单位又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一专业基础工程公司。
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5000元人民币,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5000元人民币。
该工程所用的桩是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共计1200根。预制桩由建设单位供应。
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规定桩基础施工应从2015年6月10日开工至2015年6月20日完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供应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施工在6月12日才开工;6月13日至6月18日基础工程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施工;6月19日至6月22日又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
问题: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2.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是多少?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程序如何?
参考答案:
1.对于上述工期拖延,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从6月10日至6月12日共3天,属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应给予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2)从6月13日至6月18日共6天,属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拖延,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从6月19日至6月22日共4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延,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给予顺延。
2.(1)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2)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费用补偿为:3×5000-6×5000=-15000(元),即施工单位应罚款1.5万元。
3.(1)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理由:设备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与土建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
(2)设备安装单位应获工期补偿为:3+6+4=13(天)。
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000(元)。
4.施工单位(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索赔:
(1)施工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单位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施工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监理人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达成索赔处理的一致意见后,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发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2.某框架—抗震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
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至第四层时,钢筋混凝土柱浇筑完毕拆模后,监理工程师发现,第四层全部60根钢筋混凝土柱的外观质量很差,不仅蜂窝、麻面严重,而且表面的混凝土质地酥松,用锤轻敲即有混凝土碎块脱落。经检查,从施工单位提交的9根柱现场取样的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均达到或超过了设计要求值(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达到C30),其中最大值达到C35的水平,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结果十分怀疑。
问题:
1.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几方面?
2.针对上述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当如何处理?
3.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有哪几类?
4.如果上述质量问题经检验证明抽验结果质量严重不合格(最高的强度等级低于C20),监理工程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常见质量缺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2)违反法律法规;
(3)地质勘察数据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操作工人素质差;
(7)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8)自然环境因素;
(9)盲目抢工;
(10)使用不当。
2.针对上述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首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该部位和与其有关联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2)如果监理方自己具有相应技术实力及设备,可通知施工单位并在施工方参与下从已浇筑的柱体上钻孔取样进行抽样检验和试验;也可以请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试验;或要求施工单位在有监理方现场见证的情况下,重新见证取样和试验;
(3)根据重新抽检结果判断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需通过建设单位请原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对该质量问题的分析判断;
(4)根据判断的结果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处理方式或处理方案;
(5)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监理方应跟踪监督;
(6)处理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加以确认;
(7)明确质量责任,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
3.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修补处理,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②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③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4.若经检验证明抽验结果质量严重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环节中失误,应对建设单位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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