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常考知识点

发布于 2018-05-31 10:57  编辑:小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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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常常会出现很难掌握的知识点,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小编特将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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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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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流程


一、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

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仍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如果基金在募集中超过了上述的募集人数标准,无论募集机构与投资者沟通方式是否满足“特定化”标准,都将构成公开发行。


二、投资者非法拆分

基金拆分主要包括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两种拆分都会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因此被严格禁止。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及其人数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基金。


三、禁止性募集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


基金管理人如果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考试的资料了,希望大家能有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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