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布于 2018-02-02 09:41  编辑:do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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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与证券及其他金融领域关系密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从本质上讲,基金份额是广义上的证券的一种,因此,本条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与证券法关于证券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基本一致。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请书、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基金份额发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基金财产托管证明文件等,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拟订上市交易时间,并附相关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订立上市交易协议,安排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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