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 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 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 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 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 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不同机构的具体要求,从事基金销售 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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