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点:禁止性募集行为

发布于 2017-09-14 13:56  编辑: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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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点:禁止性募集行为

 

一、知识点

1、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基金管理人如果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

 

二、练习题

下列关于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B.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C.不得“利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

D.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参考答案:C

解题思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④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⑤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⑥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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