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于 2018-09-27 14:32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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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范围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委”)作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管施工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报

第四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十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六个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本市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市管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直接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区管施工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申请人及申请人聘用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均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天津建设网(网址://www.tjca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七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Ⅰ-1-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Ⅱ-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Ⅰ-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表和一份材料附件合订,其余申请表和材料附件分别装订;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Ⅱ-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所有申报不分专业,均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聘用企业在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的相关原件供管理部门当场查验。

第九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Ⅰ-2-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Ⅱ-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Ⅰ-3-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Ⅱ-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①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②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Ⅰ-4-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Ⅱ-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Ⅰ-5-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Ⅱ-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属注册管理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管理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Ⅰ-6-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Ⅱ-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分别按一、二级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其中,一级建造师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Ⅰ-7-1);二级建造师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Ⅱ-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区管施工企业申请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对注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建委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核。

各区县建委对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办和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核。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初审工作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审批工作,并直接负责市管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对注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建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核;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核;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市建委受建设部委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日内予以办理,并在办结1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市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将向经建设部审核准予注册的申请人颁发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发,市建委负责对注册证书统一编号,并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市建委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建设部统一样式,由市建委负责统一编号、印制和颁发。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执业印章经建设部统一样式,由市建委负责统一编号、印制和颁发。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执业信息卡作为建造师的电子身份证,由市建委统一编号、印制和颁发。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在核发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10日内,将发证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市建委在核发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30日内,将发证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时,应当同时向市建委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和执业信息卡,市建委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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