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发布于 2018-09-27 11:00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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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注册申报流程

首先登陆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www.hebzc.gov.cn),进入“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点击企业登陆,按照相关说明进行操作,新用户首先要申请成为系统的“用户”,待开通使用权限以后方可进行操作,按照相关要求上传、填写完相关信息后,在线打印出企业版的“汇总表”。

其次,登陆“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首页“原注册申报系统”中“二级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操作说明完成“申请表”的在线打印。

第三,将注册所需的申请表、复印件、原件报至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系统数据上报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注册所需材料

(一)初始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逾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1-6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不装订)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3个月内,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说明:印章要在领取新的印章时,以旧换新。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汇总表》和申请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执行原注册有效期。

一是执业企业变更的: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提供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资质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二是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更名后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资质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是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新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注册证书及印章原件。

说明:每类变更都需要《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一份,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注册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七)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一张。

说明: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和注册证书不装订)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示:1、以上都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装订在材料的上方,订书钉不要钉住条形码;

3、需要上报注册证书的,将注册证书用曲别针别在每份材料的后面;

4、以上复印件中需要原件上传的,需要提供扫描件在线打印,不清楚的另附加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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