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考点:掌握质权

发布于 2018-03-14 16:11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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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考点: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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