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燃气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意识,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场站、民用、工商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节 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发包意见书约定的范围、施工技术标准、国家行业规范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工程管理规定进行各项工序报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超范围施工。
第四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保
期为2年。
第五条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由于施工工艺不当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无条件的负责返工;需整改的工程项目,整改结果必须及时书面回复签发单位。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检验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承接的燃气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负责本单位在建工程质量的巡检抽查工作。
3、负责本单位工程开梯相接施工方案的报批手续。
4、配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拨交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竣工拨交前的工程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上报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验收,申请验收需提交表单(附表一、附表二)及进场设备复核单。
第二节 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及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出具的监理联系单,对违反工程质量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工程实行监理。
第三节 工程管理部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施工中有质量问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相关运行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工程综合验收及竣工拨交工作。(自施工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综合验收和拨交工作)
第十五条 会同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参与施工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评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燃气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第十六条 燃气工程(室外)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CJJ 33—2008。
注解:该规范中的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燃气工程(室内)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CJJ 94—2009
第十八条 燃气工程(长输管道)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369—2006
第十九条 房屋土建、装修装饰工程依据国家建筑行业相关规范及验收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其它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4013-2002)
《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97)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第四章 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所有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接受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各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我公司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必须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每天做好本工程的施工笔记并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公司管理部门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把好进场设备材料、配件质量关。材料员、兼职质检员要把好材料、配件质量关,做到不合格材料、配件严禁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新进焊工,在施工焊接前必须将焊工证件送监理审验并复印留存。进行试焊后,通过拍片检查合格,报工程管理部备案后才能进行焊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格对容易造成质量隐患点的管理和确保工程质量措施的落实:
一、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仔细做好管材的外观检查,做到管材无破损、无变形;
二、焊接钢管焊缝探伤数量及位置需报监理工程师批准,除锈、防腐质量合格,防腐后的钢管下沟前必须进行电火花试验。
三、各类管道及管件的焊口必须过关,管道的基础、埋深必须合格,PE管的警示带敷设合理,隐蔽工程的验收,强度、严密性试验等必须严格把关;
四、小区弯管式钢塑转换登高处,要求打支架固定。
五、钢管施工中要求做好除锈、防腐刷漆,刷漆做到“两底两面”,室内钢管安装前需完成防腐刷漆工作,焊缝拍片时要求尽量拍固定焊口。
六、外立管、架空管、过桥管等必须做到横平竖直,支架的材质、制作及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美观大方,质量优良;
七、桥管、阀门等连接补偿器与管道保持同轴,安装时不得用补偿器的变形(轴向、径向、扭转等)来调整管位的安装误差。
八、调压柜(箱)基础砌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不得吊装调压柜(箱),防护栏安装、便道符合设计要求。
九、民用户登高管处球阀在送气后必须将手柄拆除。
十、室外登高管与进户管使用金属软管碰接(丝扣连接)时必须使用专用接头(甲供)。
十一、不同材质(PE80或PE100)、相同壁厚(SDR11或SDR17.6)的PE管材、管件相接必须使用电熔连接;不同材质(PE80或PE100)、不同壁厚(SDR11或SDR17.6)的PE管材、管件严禁相接。
十二、PE管热熔焊缝刨边检查,穿越管道100%刨边,其他50%(华润燃气集团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工序管理,做好关键工序的自检和报检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PE管热熔焊接必须使用全自动热熔焊机。
第五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钢管除锈不到位而进行防腐的;
二、沟槽基础达不到要求而进行排管的;
三、防腐补口施工不符合施工规范的;
四、管顶以上50CM内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或管道埋深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沟槽开挖及沥青和混凝土路面的切割不符合要求的;
六、施工单位自作主张,不按图施工,擅自变更施工的;
七、铰丝后出现断丝或缺丝数量超标,不进行重新铰丝,而靠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八、防腐后的钢管下沟前未进行电火花试验、PE管管顶30CM~50CM不按规定铺设警示带;
九、不按规定设置支架的;(支架的材质、制作、安装的位置及牢固程度)
十、未按规范要求堆放材料、设备的;(管道、设备应平放在地面上,并应采用软质材料支撑,离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支撑物必须牢固,直管道等长物件应做连续支撑;对易滚动的物件应做侧支撑,不得以墙、其他材料和设备做侧支撑体。)
十一、未按规范要求吊管施工的;
十二、穿墙、楼板洞等应加套管而未加的;套管(施工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的使用规格及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套管内不用沥青油麻封堵套管的;
十三、对当天未施工完毕的管端未进行临时封堵或不按要求进行封堵的;管道积水或垃圾进入管道的;
十四、做强度试验或严密性试验时,利用PE球阀作为隔断阀门或阀门未全部开启的;
十五、由于施工工艺不当而造成的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泵气验收合格的;室内立管泵气一次性合格率低于90%的。
十六、其它违反工程管理规定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情节与本条相同或相近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的经济处罚:
一、已防腐管道有破损或管道划伤,不进行修补直接排管;
二、排管过程中采用膨胀器进行借转;
三、未使用PE管全自动热熔焊机;自行调节PE管焊接参数,更改焊接工艺,影响焊接质量;
四、未按规范要求堆放材料、设备,造成防腐层破坏的;
五、未按规范要求吊装管道或设施,造成防腐层破坏或可致设施损毁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测量或未测量就回填造成测量数据不全影响竣工图出图的;
七、竣工拨交时发现测试桩、调压箱、表箱、阀门井、管线等设施存在质量、美观等问题的;
八、调压箱、柜的基础未按设计要求砌筑的;调压设施的围护、安全间距、放散管高度、防爆、可靠接地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架空管线、桥管的油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十、其它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情节与本条相同或相近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自行调用材料或以次充好;
二、不按规定进行拍片、串通拍片人员弄虚作假;
三、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弄虚作假;
四、违反操作工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五、其它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情节与本条相同或相近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章 工程投运后出现质量问题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质量或施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日常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有责投诉的;
二、因施工管理问题造成立管遗漏通气的;
三、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管道堵塞或气小影响用户用气的;
四、因施工管理问题造成管道被违章占压的;
五、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管道漏气的;
六、外表工程中的用户外墙立管未按规定安装到位影响点火通气的(无人户应将室外管接至用户厨房外窗台下,并在竣工回单中注明);
七、表出户用户进户管未按规定安装总阀、闷头或管道安装不到位的;
八、室外表工程中室外表箱未按规定标清用户门号或门号标错的;
九、工程投运后发现其它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情节与本条相同或相近的,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七章 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质量违规现象,应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报送工程管理部,处罚办法同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处罚程序:
一、由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如现场代表、监理、安全员、质量员、部门经理等)或运行部门填写《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联系单》(见附表二),说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地点、时间、问题描述、证明材料(如图片、投诉说明等)报工程管理部;
二、工程管理部派专人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填写《经济处罚通知书》(见附表四),经施工单位和工程部经理签字,并经分管工程的领导批准后生效;
三、由工程部将批准后的经济处罚通知书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处理,处罚金额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划出。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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