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于 2018-02-02 15:49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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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内容有哪些?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为合同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互相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中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标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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