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关于招投标法的重点,难点是什么?

发布于 2018-02-01 15:57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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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二级建造师关于招投标法的重点,难点是什么?处理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中,容易忽略或比较难掌握的是那几个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以工程设计、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逐步完善,特别是2000年1月1日起,国家《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明显提高,招标投标的运作也相对规范,这对遏制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腐败案件高发、多发的势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在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依法治理工作任重道远。 


一、主要问题 

1、个别领导变相干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央纪委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国法、党纪的约束下,目前领导干部公开、直接干预工程发包承包的现象确实明显减少,但个别领导干部变相干预招投标的现象依然存在,只是方式方法更加隐蔽。这种隐蔽性表现在:一是过去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发包一般是递条子、打电话,现在为了不留下把柄,基本是当面交代或暗示。二是过去一些领导主要干预本地工程项目,现在则是利用开会、互访的机会、向其他省市推荐施工企业,不言自明的是:今天你帮了我的忙,明天我就会关照你,互利互惠。三是过去领导自己出面,现在往往是让中介人出面。这些中介人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司机秘书等身边的人,在招标投标中充当“红娘”,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利用中介人做掩护,某些领导干部既可以达到干预工程发包的目的,又可以在事发后“丢卒保车”,推卸责任。 


2、建设单位借口规避。《招标投标法》对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规定。但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为了自身利益,经常采取种种借口规避招标。主要表现有:以时间紧迫为借口规避招标。这类工程多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一些项目单位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规避招标。一些单位想尽办法将一些工程项目戴上抢险工程、安保工程、外商投资工程的“帽子”,以规避招标。通过肢解工程来规避招标。一是隐瞒工程量,骗取议标报批;二是将一项目分解成若干小项目报建;三是申报项目只报主体,不报配套及其他专业项目。


3、运作过程弄虚作假。有一些工程项目,迫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入了招标投标的程序,但在实际运作中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成了掩人耳目的走过场。其弄虚作假的方式主要是:

(1)内定外陪。即项目单位在招标前与拟投标的施工企业私下接触,先从中选定中标企业,然后内定的“中标企业”再串通其他几家企业做陪标对象。

(2)暗中偏袒。有的项目单位为了把工程发包给自己选中的企业,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

(3) 泄露标底。有的项目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

(4)贿赂评委。有些施工企业安排专人打探评委消息,对评委大肆行贿。有的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知情优势,将评委情况通报自己选定的施工单位,鼓励其前去“做工作”。个别评标专家也存在着以评谋私行为,在评标过程中,不能主持公道。 


4、中标之后非法分包。《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由于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使一些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中标,从而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施工企业不在提高施工水平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评取较高资质和建立关系网,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从中获利。也有些技术力量差、机械设备落后的企业,挂靠在一、二类企业中,由一、二类企业参与竞争,承接工程,挂靠企业进行施工。还有的挂靠企业自己也不进行施工,再将工程转包给个体户,自己从中渔利。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危害极大,它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导致了工程管理混乱,引发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威胁。这样建造出来的工程不是“豆腐渣工程”,就是工程决算金额远远超过预算的“腐败工程”。 


二、原因分析 

1、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招标投标法》虽已施行,但这一法律不可能将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规则、程序容纳进去。为此,国家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以及各省、市都制定了自己的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但这又极易导致部门封锁、地方垄断、多头管理等混乱局面。总之,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这是《招标投标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2、行政权力没有退出。一些地区、行业由于既掌握大量国家建设资金,又有各自的直属施工企业,这种地方、行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关系,被人们称为老子与儿子的关系。从而导致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权力工程时有出现。行政权力没有真正退出市场,就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好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各自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使招投标徒具形式,出现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现象。 


3、监督机制流于形式。一直以来,建设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主要是放在工程质量上面,对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监督重视不够。甚至有的部门和领导认为,只要纪检监察机关有人参与了工程招标投标,就算是监督到位了。实际上,因纪检监察人员大都是临时指派,很难掌握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特别是不了解幕后的因素,一些关键环节又不由其直接监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往往会流于形式,而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基本上也是难以介入,无法发挥作用。 


4、惩治违规力度不够。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问题之所以会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与我们惩治违纪违法的力度不大密切相关。一是并非所有的违纪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的查处;二是在查处的过程中也还存在袒护、说情的现象,从而出现查处不力,甚至出现违纪违法者得不到惩处的问题。正是由于违纪违法的成本太低,风险不大,而所获取的利益巨大,使得无视法纪,项风作案的问题难以杜绝。 


5、投资体制存在弊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此形成的投资体制很容易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一些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的问题,仍采用行政的方法来处理,给《招标投标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带来隐患;

二是政府投资,不仅容易出现行政权力的渗透,而且也不太重视投资效益,使执行《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性无法凸现出来;

三是对工程建设的审计工作有欠缺,即使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许多问题也能得以隐藏。 


三、治理对策 

1、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是保障《招标投标法》顺利施行的重要条件。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步伐,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标底(设有标底的)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规范化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2、严肃党纪国法,严禁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干预市场运作。工程招标投标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只能依法监督,不能滥加干预,更不允许借机谋取私利。早在1998年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上,中央就有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都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一经发现有干预和插手的,不管有无谋取私利,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根据情节作出处理。”现在当务之急是制定严禁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影响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全国统一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以便各地各部门据此对继续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3、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进一步就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断研究和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的监督机制,重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后跟踪监督,督促各项合同落到实处。 


4、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可以强制性地要求招标投标双方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实施规范化的招标投标。这不仅增强了透明度,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督,为解决逃避招标特别是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形的途径。但目前有形建筑市场自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使政府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分离;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改变目前一些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要对地方政府涉及工程建设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的清理,坚决纠正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问题;

四是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收费,杜绝乱收费或高额收费的现象,减轻工程交易单位的负担。 


5、加大查处工程腐败的力度。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把工程招标投标作为监察重点。要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中走过场、弄虚作假、利用工程招标发包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以及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贿、欺诈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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