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质量事故有哪些分类?
(1)凡工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按照其造成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4)质量事故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
1.下列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属于技术原因的是( D )。
A.监理人员不到位
B.检测设备配备不齐
C.检验制度不严密
D.结构设计计算错误
2.某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造成2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8100万元,该质量事故被定为( C )质量事故。
A.一般
B.较大
C.重大
D.特别重大
答案:1.D 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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