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什么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并非所有案件都采用合议庭审理,一审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独任制审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这主要指如下情况: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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