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仲裁是如何产生的?

发布于 2018-01-25 17:13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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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仲裁是如何产生的?


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制度具有古老悠久的历史,发展至今日益完备,已成为各国国内法及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最初起源于民间之中,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某种民事争议,如果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便请一位或几位公正的第三者帮助评理。评理的第三者是在周围群众中德高望众的人。这种评理活动,往往是调解活动和仲裁活动相结合而存在和发展的。评理活动要评出是非曲直,要有评定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评定结果意见一致,即为调解解决,如果不一致,只好借第三者的威信来最后裁决,同时也借第三者的威信来执行其裁决。可见,最早的仲裁是在群众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自发产生,约定俗成的。


自仲裁被法律规定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之后,才形成了法律上的仲裁制度,仲裁裁决便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这时仲裁已不再是依道德规范上的约束力使当事人自愿服从裁决,而是借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强制实现裁决。当然这种强制力并非来自仲裁本身,而依靠国家的立法,借用法院的力量来实现的。但是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普遍实践来看,仲裁最重要的特点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仲裁全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问题上表现为:即允许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及适用法律等。特别重要的是,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斥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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