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哪些验收的规定?

发布于 2018-01-25 15:02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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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哪些验收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3.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受理消防验收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4.(1)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三同时)。

(2)需进行试生产的,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曰内完成验收。


5.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6.节能验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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