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民法和商法的主体和客体相同吗?

发布于 2018-01-23 11:40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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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民法和商法的主体和客体相同吗?


民法和商法的主体的不同。


我国目前还没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商主体的概念。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众说纷纭。在学理上,商主体是指在现代商法中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民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民事主体是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商主体具有特定性的特点,商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商人。商人最主要的特征是他的营利性,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


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而商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是独立的商主体,但由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享有多数表决权,所以母公司总是将其意志强加于子公司,操控子公司的经营。可见,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何况是不同的企业之间。在民法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在商法中,商主体的权利能力是依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确定的,因商人的经营目的及范围不同,故权利能力也有所不同。


民法和商法的客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关注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首要原则。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营利是首要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法律关系严格来说均可归入财产关系的范畴,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单一性。虽然也有人认为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商事人身关系和民法的人身关系有所不同,它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附于商事财产关系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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