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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七)

发布于 2018-04-10 17:46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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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七)


22.教材第178页【例5-1】中,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是2000元,增值税220元。话问甲公司该运费为什么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反而记入“银行存款”?


答:第178页【例5-1】中“该批商品已经发出,

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20元,款项尚未收到;”应为:“该批商品由甲公司的运输队运输并收取运输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20元,款项尚未收到;”。第178页【例5-1】中(1)应为:

“借:应收票据468000

应收账款2220

货: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220”


23.教材217页第20行中,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但根据最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费”如为借方余额,应记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请问教材是否有误?


答: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_一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愤表中的“其他流动负愤”或“其他非流动负愤”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愤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需要说明的是,本教材涉及增值税列示的内容和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増值税的核算,都应遵循《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待下一次修订本教材时,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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