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法律制度22个考点(1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提示: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会计监
督。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単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子以支持。
4.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记忆口诀:注意财政部门检查的内容,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中涉及,通常都是直接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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