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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所得税申报表你填对了吗?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问答

发布于 2018-04-04 17:32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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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利息支出所得税申报表你填对了吗?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问答


答: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列呢?确实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我们试着来总结一下,避免大家错误填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利息支出的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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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可以清晰看出,“利息支出”只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额,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均不在此行填报。


【建议及提示】

企业发生“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也应在第18行填列。

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超债资比例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在第18行填列。

统借统还借款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扣除部分的利息支出也应在第18行填列。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也应在第18行填列。


其次,我们看一下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情况该在哪填列?


第一种情况: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适用税目为“贷款服务”,不管征税或是免税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均需要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之一,恰恰现在很多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发生此类情况,企业应对发生的利息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这种情况应该在A105000表第30行“其他”栏次填报调整。


一般情况,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均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


第二种情况:企业向关联方金融机构发生的借款,也可能出现超过债资比例限制情况,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计算出对应的不得扣除利息支出,需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在A105000表4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栏次填报调整。

现在企业向关联方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也是普遍存在的,很多企业投资金融企业后再向被投资的金融企业借款。


第三种情况:企业把从银行借来的借款无偿借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或个人,未投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性原则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此时的利息支出调整应在A105000表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栏次填报调整。

企业把借来的钱无偿借给关联方是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发生的利息支出就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无关了;另外还有企业之间发生的融资票据贴息或是信用证融资发生的利息支出,贴现后的款项又转回了出票方企业,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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