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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分享

发布于 2018-04-04 16:21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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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分享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了《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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