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概述(案情分析)

发布于 2018-01-11 15:11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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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7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问:


(1)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2)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4)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5)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请完善、详细回答


答案:


1、试用期不合法,因为2年的劳动合同只可以约定3个月试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


2、不需要说明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违法情形时,需要提前说明理由再解除,这样才能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说明理由;


3、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4、不需要,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5、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解除的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总额,且应该按照服务年限递减。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之间未约定服务期,而且如果是对劳动者的任职培训,不需要赔偿,也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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