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三章第二节)

发布于 2017-09-11 11:31  编辑: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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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三章第二节)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四)掌握银行汜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和银行卡收单

(七)熟悉预付卡的分类和相关规定

(八)熟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九)熟悉结算纪律与违反结算纪律的法律责任

(十)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二)了解票据防伪

 

[考试内容]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的开立和使用。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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