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分类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法律基础——法的形式和分类
(二)法的分类P11
标准 | 法的分类 |
1、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 成文法:制定、条文形式 |
不成文法(习惯法):认可、非条文形式 | |
2、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宪法):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最高效力、严格程序 |
普通法:具体规定、低于宪法 | |
3、内容 | 实体法:权利义务 eg.民法、刑法 |
程序法:保证权利义务的程序 eg.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法 | |
4、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人的效力 | 一般法:普遍适用 eg.民法、刑法 |
特别法:对特定区域、特定主体、特定时期适用 | |
5、主体、调整对象、渊源 | 国际法:国家、国家间相互关系、国际条约和惯例 |
国内法:本国公民和社会组织、国内社会关系、立法机关的立法 | |
6、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保护公共利益 |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 eg.民法、商法 |
【学习提示】具体概念自学P11-12
【真题再现-11单】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法和发布形式为依据
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分类。选项B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选项C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
分类;选项D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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