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

发布于 2017-08-24 10:30  编辑: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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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P31

级别管辖

中级
法院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原告就被告”原则)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②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16新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真题再现-16多】依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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