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2010年11月9日,甲明确告诉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乙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A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 B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 C自2010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9日
  • D自2010年11月9日至2011年11月8日
参考答案: D
解题思路: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