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方的说法不正确。承包方对工程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方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由分包方向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应接受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2.监理方的说法不正确。监理方在施工阶段并没有对转包的行为有任何异议,也并未发现在工程中所用材料不合格,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管不到位,应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3.分包方的说法不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方应当就承包项目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就分包项目向承包方负责;因分包方过失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由总包、分包方共同对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
4.针对本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施工质量控制因素中,材料的质量控制包括:
(1)材料进场必须检验,依样品及相关检测报告进行报验,报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
(2)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
(3)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半成品、构件进行标识。
(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件和工程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拒绝验收。
(5)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6)对承包方自行采购的物资应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证。
(7)在进场材料的管理上,采用限额领料制度,由施工人员签发限额领料单,库管员按单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