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后,在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报送建设单位代表,并介绍了项目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会议结束时,建设单位代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起草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以“谁主持会议谁起草”为由,拒绝起草。
事件2:基础工程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已隐蔽,但总工程监理师怀疑隐蔽的部位有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将其剥离后重新检验,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事件3: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拆模后,出现蜂窝、麻面等质量缺陷,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随后提出了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事件4: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大跨度屋盖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随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下达了《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为赶工期,施工单位未停工整改仍继续施工。于是,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发出的当天,屋盖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事件5:按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选定甲分包单位承担装饰工程施工,并签订了分包合同。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甲分包单位工程款。为不影响工期,甲分包单位向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甲分包单位签发了支付证书。
问题:
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出事件4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5.指出事件5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项目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报送建设单位代表。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4.2.1条,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后,直接报送建设单位代表。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4.2.1条,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编制完成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方能报送建设单位。
(3)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以“谁主持会议谁起草”为由,拒绝起草会议纪要。
正确做法: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起草会议纪要。
2.(1)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剥离后重新检验是妥当的。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5.3.3条,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2)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是不妥当的。
理由:隐蔽部位重新检查,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所以,承包单位是否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能否获得工程延期需根据检验结果而定。
3.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出现蜂窝、麻面等质量缺陷后,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5条,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监理通知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随后提出了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质量缺陷的补救处理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事件4中,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违章作业,且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绝执行监理单位“工程暂停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事件4中,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理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4中,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下达了《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项目监理机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已履行了监理职责。
5.事件5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甲分包单位签发了支付证书。
(2)理由: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不得与分包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未经总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不得与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本题中,建设单位未经承包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分包单位支付各类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由承包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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