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行为中的( )。

  • A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情节严重
  • B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情节严重
  • C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情节严重
  • D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情节严重
参考答案: B
解题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适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