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并规定2015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2.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3.上述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应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
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
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不妥之处包括:①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②招标办主持开标会。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③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提交。
(2)不予补偿。理由: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包括:
(1)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
(2)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3)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3.(1)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理由:该质量事故属一般质量事故。
(2)监理单位应该参加调查组。理由:该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造成的,责任在甲承包单位,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4.(1)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2)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签订。
5.(1)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理由: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理由:合同约定仲裁的,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就该纠纷提起诉讼,即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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