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B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 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
  •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E因盗窃财产被判处刑罚,现执行期已满两年
参考答案: ABD
解题思路: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E项,虽然执行期满不足5年,但是盗窃罪不属于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