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灿金店系增值税—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消费税税率5%,2011年5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8500元(含税)。
(2)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零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19元。
(3)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400元(含税),月末按照协议约定,从中扣取3000元手续费后,全部支付委托方。
(4)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加工费585元(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3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5)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含税收入2340元。计算本月应交消费税。

参考答案: (1)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应按销售收人全额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58500+(l+17%)X5%=2500(元)
(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819+(1+17%)X5%=35(元)
(3)应纳消费税=23400+(l+17%>X5%=1000(元)
(4)应纳消费税=[3300+585/(l+17%)]+(l-5%)X5%=200(元)
(5)应纳消费税=(117000+2340)+(1+17%)X5%=51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2500+35+1000+200+5100=8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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